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看守內閣」的文化部日前宣布,國發會撥款二十億,將推動文創投資第二期計畫。
文化部表示,文創投資第一期計畫執行迄今,面臨所投資對象的文創類別過於集中、微型文創業者不易被投資,以及參與共同投資的創投公司家數漸漸減少等問題,經檢討後,第二期計畫將提出精進作為,例如:對於具指標性的文創業者將提高政府投資比例、對於本身不是文創事業但只要能協助文創事業發展,具備經紀、行銷或整合產業鏈的功能,也可獲得投資。
在探討「2.0版」前,讓我們回顧第一期的謬誤。2014年6月,監察院曾糾正文化部。大意是,國發會給文化部的前身文建會100億投資文創,但文建會沒有好好用這筆錢,而是轉交給「專業管理公司」執行,但「專業管理公司」也沒好好用這筆錢,使發展文創成了空談。
從制度面言,文建會拿了國發基金100億,本應妥善運用卻敷衍塞責,慷國家之慨,委由「專業管理公司」負責去做。2011年6月,以總金額7 億7,600萬元委託12 家得標廠商,平均每家廠商預估可獲管理費6,466 萬6,666 元,實施期程10年,而這些「專業管理公司」由於取得標案,便可決定誰值得投資、誰不值得投資,不只如此,還出資參與投資、參加投資審議、擔任審議會委員、辦理投資後管理等,典型的「球員兼裁判」。被投資的對象是「專業管理公司」找的,把人找來又參與其中,同時還負責評估和審查,利益絲毫不迴避,所謂「專業管理」,其實既不專業亦非管理,而給錢的文建會、現在文化部對此睜一眼閉一眼,而給文化部錢的國發會,像出手闊綽的凱子,對這筆巨額的款項不聞不問,既不國家也非發展。官商就這樣聯手揮霍文創發展的資金,令它嚴重的傾斜與失衡。
這就是文創投資第一期的實情。國發會拿納稅人民的錢給過去的文建會、現在的文化部,再轉分給「專業管理公司」投資,一筆又一筆的錢花到哪裡去,沒人知道,官方也不出任何報告,交代清楚。立法院忍不住了,要求國發會寫報告,而就在今年三月,國發會敷衍了一篇「辦理情形報告」,報告中說:「投資領域涵蓋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數位內容產業等範疇,投資對象亦多屬早期階段文化創意事業。」
這種說法,企圖誤導視聽。根據文化部的統計數字,自2011年6月到2014年12月,在投資文創的100元中,有72元投資了電影業、廣播電視業,而電影在72元中,又分得將近64元。換言之,在文創的投資領域中,大多數給了電影,顯見在文創項目的選擇上,政府是偏頗與狹隘的。這是國發會的敷衍報告中所不願道出的實情,而就連文化部也坦承,第一期的缺失之一在於「投資對象的文創類別過於集中」,等於狠狠賞了國發會一耳光。
此外,國發會的「投資對象多屬早期階段文創」也與文化部「微型文創業者不易被投資」之說相互矛盾。既然投資對象是「早期階段文創」,又豈有「微型不易被投資」之理?顯見財大氣粗的國發會對於文化部的文創投資,完全狀況外。如此昏聵、敷衍的國發會,如今又配合文化部力推2.0版,豈能取信於民?
回到2.0版。文化部計畫針對「具指標性的」文創業者,提高政府投資比例,以鼓勵民間投資。問題是:何謂「具指標性的」文創?政府口口聲聲鼓勵的「微型文創」,具不具指標性?誰來判斷又如何判斷文創的指標性?
此外,在2.0版,文化部對於一般非文創公司也放寬條件,只要它能「協助」文創,政府就給錢。換言之,過去的公司怕自己不夠文創、惹人非議,便「掛羊頭賣狗肉」,至少費些功夫把羊頭做好再掛起來,現在則是連羊頭也不掛了,只要能「協助」、會牽線,就有資格向政府要錢!文化部果然愈來愈便民、講效率了!
對於文化部巧立名目、毫無誠意的2.0版,在此提出三點訴求:
第一,完整公佈「文創投資第一期計畫」執行成果與檢討報告;
第二,明訂「具指標性的文創業者」定義與範疇,以公平競爭;
第三,終結過度集中與單一化的投資,擴大各類別微型文創的投資額度。
籲請文化部正面回應,否則堅決反對文創投資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