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為名,旁觀他人之痛苦:簡析綠光劇團《八月在我家》



以家為名,旁觀他人之痛苦:簡析綠光劇團《八月在我家》
Written by 小愛羅 Eric Luo

團體:綠光劇團
時間:2014/4/1 19:30 
地點:台北城市舞台

「對那些逐一闖入眼簾的淒楚,人們的反應可能是怨憫、憤怒、認可,或覺得過癮。」(《旁觀他人之痛苦》,Susan Sontag, p.29, 2010)

美國知名的文化評論者蘇珊.桑塔格(Susan Sontag)在Regarding the Pain of Others(中譯:《旁觀他人之痛苦》, 陳耀成譯,台北:麥田出版,2010)這本探討戰爭和攝影倫理的文集中,提出了上述引文一句。此一文句,對劇場觀眾而言,在觀看《綠光劇團》甫推出的新作《八月在我家》(August:Osage County),此一改編自美國劇作家Tracy Letts的創作,卻也如同與劇中演員一般,透過Susan Sontag在該書中將「痛苦感」視為一種普世價值的觀看反應與集體認同(此處不加以析論Sontag在論述上可能所犯的論述危機),藉由綠光刻意將許多台詞在地轉譯化後,更能感受到拆解「家」這一在西方道德保守主義與資本主義助化下,長期以來一直同時被視為私人生活領域,同時也是遠離公共世界監控治理的烏托邦想像,一個最大的嘲諷。

劇情的開始,由飾演父親(立德,吳念真飾)娓娓道來且略帶自嘲式的對著飾演管家的佳玲(卓香君飾)說著美國著名詩人艾略特(T.S Eliot)的名言:「生命真是無比漫長。」(Life is very long.),邊喝著酒談著家中的瑣事。而後因著父親的失蹤,長期因著各種原因離家或不樂意回家的三個女兒,各自帶著自己的人生難題回到這其實早以分崩離析的家中,陪伴嗜藥如命且罹癌的母親(王琄飾)處理家務。大女兒(姚坤君飾),面對著與學生偷情的丈夫外遇問題,正值青春叛逆期的女兒,她必需一如其在原生家庭中的身份一樣,一手掌握處理大大小小的事情,卻深深地因為著婚姻的挫敗,而認為自己是個失敗者。這樣的權力關係中的女性賦權(female empowerment)與大喊出「現在開始,這個家我做主。」這樣一個重現國家父權主義(state paternalism)的衝突關係之中,也在在地再現了大女兒一角在面對分崩離析家庭問題的,因著婚姻失敗關係失去對自我的自信,卻也極欲/需從重掌「家長」地位,來重建自己的信心與威權地位。然而,伴隨著家中一件一件見不得人的秘密,在短時間中瓦解了她對家保有的最後一點想像與烏托邦式的依戀。相覺於大女兒的強勢作風,二女兒(范瑞君飾)與小女兒(周幼婷飾),一個是年過四十未嫁,長期忍受著母親的嘮叨,卻無人知曉其因癌症割除子宮(在某種程度上,她已視其為非完整女人主體),只能與關心她的表弟相知相惜(爾後才因知悉表弟其實是同父異母的弟弟而崩潰)。另一個則是從小就幻想著王子公主童話般劇情的小女兒,僅管在情感路上一直不慎順遂,仍執意要與一已有過三段婚姻的男子互許終身(而這男子在回來參加小女兒父親的喪禮後的當天晚上,差點睡了其大姐的女兒。)母親則守著一切女兒們以為他都不知道的秘密,包括他的丈夫與她的妹妹生下了一個兒子(即與二女兒戀愛的表弟),將一顆一顆的藥丸往肚子裡吞,也像是將所有的秘密往肚裡吞,等待「作用」的時機到來,將所有的秘密引爆,一如她歸咎於藥物作用,刻意不撥打電話給失蹤的丈夫,等著他絕望地踏上自殺之路。

回到文前一開始的引文,《八月在我家》主要的角色均以女性(母親、阿姨、三個女兒)為主,在這個以「家」為名的概念之下,親身體驗也旁觀著彼此的痛苦,她們視其他的主體為他人,卻忽視了主體間彼此糾纏的情感關係,是那樣細微且龐雜地牽動著他們的生命經驗,這些女性以自己的視角與情感關係建構了一個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y),以家為名,以情感為體,卻仍抵不過現實的殘酷,她們彷彿都在心理學家所言的「母性迷宮」(mother maze)走失,此時,卻只有難堪與讓人難以承受的醜陋事實,成為迷宮的唯一出口。

若重新以「家」的定義反思之,《八月在我家》不啻也是重新思考解構了西方於十九世紀以來以「女性理想家庭生活」(cult of domesticity)意識型態中,以將家庭理想化,將女性理想化,將家庭視為一個可以逃避殘酷世界的私人自顧領域,有著家庭隱私,是一個「無情世界的庇護所」(甯應斌、何春甤,《民困愁城:憂鬱症、情緒管理、現代性的黑暗面》, 台北:2012, pp.178-79)的翻轉思考。

家,在多數人的定義中(或者是說我們被國家機器意識型態所教育著)是個避風港,然而在面對殘酷真相的主體們,主體們對自我的保護是以將痛苦加諸於他者之上,來逃避真實對自我的傷害。當以家為名,卻旁觀著他人之痛苦,以求主體的完整,家或許只是個空間的想像,一個現代性社會進展之中,馴化主體以漠視其內心矛盾與衝突,藉以運用道德、法律來規訓主體的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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