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總體檢,從反黑箱服貿開始!

文字: 鄒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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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鄒欣寧、周伶芝

三月廿七日深夜十點,學生占領立院反黑箱服貿的抗爭行動進入第十天,鎮江街上的街頭教室在入夜後氣氛愈加熱烈,三位表演藝術界的工作者登上小講台,對占據長長馬路的學生和群眾們發表〈服貿將對表演藝術帶來哪些衝擊〉的演說。

事實上,《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與表演藝術相關的部分僅有涉及演出場館經營的一條:「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台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至於中國對台灣開放的部分則為:「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由台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相較於其他產業,被歸為「娛樂服務業」的演出場館經營似乎無足輕重,畢竟,這個業種所涉及的就業人數(4,352人)和生產總額(82.45億)並不高,然而,演出場館經營權釋出給中國大陸,卻重重觸及這群為數不多劇場工作者的敏感神經。關鍵不只是經濟問題,而是形成多元藝術文化的命脈–創作自由–恐被動搖。

創作自由可能不在? 劇場人憂心忡忡

「中國對台灣藝文界的打壓一直未曾停止。」資深藝術行政孫平站在街頭教室的講台上,娓娓道來她在歐洲各國製作台灣演出的經驗,「中國單位一旦知道有台灣的演出,會用盡任何辦法阻止我們表演,例如對主辦單位施壓,就算演出與政治議題毫無關聯。」「因此我們合理質疑,憑什麼在國際上對我們強勢打壓的中國,能夠進來經營台灣的劇場?」

一個對我不吝施加政治壓迫的國家,一旦成為劇場經營的資方,從正向來說,或許真能為台灣民間甚少挹注、營運演出場館的現況帶來紓解,資金湧入也能帶來劇場技術、行政管理等就業機會,然而,一座演出場館絕非只涉及商業範疇的收支計算。

「劇場這個空間有精神層面的價值。營運者需規劃、製作節目,選擇怎樣的節目,代表的是你想讓觀眾認識怎樣的世界。藝術文化是軟性的教育,它會在你最relax的情況下灌輸給你,那個潛移默化的力量是很強大的。問題是,一旦中資進入台灣劇場,中國對於藝文演出的審批、把關限制,會不會因此滲入台灣?」孫平質疑。

這個問題早在服貿議題爆發前,早成為台灣劇場界搶攻中國市場時妥協的潛規則。劇場編劇簡莉穎打開筆記本,對著街頭教室的聽眾朗讀她所匯集的同行到中國演出遭遇的各種創作、言論自由被干涉經驗:因為中資緣故,表演工作坊將《如夢之夢》中女主角的六四學運背景改為偷渡客;《寶島一村》大量修改台灣背景、國旗歌等內容,引發演員李建常拒演退出事件。此外,還有許多台灣表演團隊因審批不通過,導致演出行程取消,所有投入成本只能認賠的狀況。

團隊為市場考量而到中國演出,是否妥協中國審批制度,或歸團隊自主選擇,然而,審批制度對性別、政治等多元文化題材的禁制(註1),可能隨中資入股而影響本地創作,這個問題不容輕忽。

捍衛本土創作者 文化部請站出來!

儘管服貿條例規範中資入股不得超過50%,且「不具控制力」,然而,任何稍具社會經驗的人都知道,這樣的規範同樣不具控制力。中資不過半,不代表無法影響、操作其他股東,甚至用人頭股東間接操控。「不具控制力」作為一句承諾而無其他實質具體的保護措施,對於這樣的質疑,文化部僅回應:「不具藝術價值的節目與不符台灣核心價值的作為,都將為觀眾所背棄,屆時也會反應在票房上。」

縱然文化部對台灣觀眾的判斷力抱持高度自信,台灣電影由於類似邏輯,在WTO後被好萊塢電影傾銷擊潰到一蹶不振的例證卻殷鑑不遠。劇場編導楊景翔也提供他擔任影視編劇的經驗,印證中國市場一旦成為製作考量,不必等到中國審批制度干涉,製作、創作者就會拐著彎先對自己審查,例如,編劇提出一個平凡女子如何成為女總統的題材,卻因「總統」是中共政權不允許的字眼,而直接在創作階段被否決掉。

「我們明明從過去的台灣電影經驗看到龐大資金進來的後果,卻還是沒學到要有個機制來捍衛本土創作者權利。這個機制首先應該保障創作自由,其次是不要跟長期的自我審查打消耗戰,到最後讓整個世代的創作熱情淹沒掉。」楊景翔強調,台灣劇場目前還算是多元的創作環境,有些人想做通俗易懂的戲,吸引更多人走進劇場,這是好意,也有人選擇不這麼做,但他一樣擁有自由創作的空間,不能因為政治因素或大者恆大、小者恆小的資金運行法則夾殺,導致「這些創作者連自由創作的空間也被剝奪掉。」

「作為政府,不能把問題丟給觀眾。文化部應該具體提出對中國審查制度如何回應。」孫平說。

反服貿成公共議題 凝聚表藝圈聲音

然而,自從去年中服貿協議公布後,民間一波波爭議聲浪中,劇場界的聲音始終微弱罕見。除了兩廳院董事長朱宗慶曾為文回應「兩廳院作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的行政法人,不可能為中資所購」,沒有任何一個劇場團隊或相關組織,如其他產業般對政府部門公開提出建言或質疑,進而醞釀公共討論的空間。

另一方面,文化部作為表演藝術主管機關,也未盡到廣泛蒐集、徵詢各領域劇場從業者意見的職責。曾於去年十月參與第四場服貿公聽會的劇場編導鴻鴻,便在會議中直言,公聽會舉行倉促,且出席的劇場人士僅兩位,許多具中國演出經驗的團隊與個人皆未在服貿簽訂過程中被諮詢,造成公聽會代表性不足,形同虛設。

三月十八日學生占領立院,將反服貿黑箱從學運擴大戰線為群眾運動後,服貿協議在表演藝術界總算躍升為公共議題。不但許多表演藝術工作者、相關科系師生以表演、論壇、靜坐等方式親身參與運動,一群年輕的劇場工作者更在運動後期串連為「劇場勞動者聯盟」,針對服貿協議向文化部提出多項主張,其中包括從「文化例外」(L’ exception culturelle)的角度,要求文化部以「保護台灣多元文化」為前提,直接刪除服貿協議內中資可營運演出場館的條款。

此訴求也因群眾運動訴求退回服貿重談,以及四月十日立委鄭麗君在質詢文化部長龍應台時所援引的《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出現基於文化例外而擬定的條文,有了一線曙光(註2)。

服貿是引信 點燃「自己的產業自己救」

然而,這波反黑箱服貿運動延燒出來的,還包括表演藝術界–特別是年輕世代的劇場工作者,對自身所處環境的重新發現與反省。一如「自己的國家自己救」這句抗爭中流行的宣言,對劇場從業者來說,服貿也是一個引信,燃起「自己的產業自己救」的意念。除了要求刪除服貿條文,「劇場勞動者聯盟」也就健全台灣劇場體質而提出「規畫與整合表演藝術相關法規與表演空間」、「創設表演藝術研究與資料中心」、「以多元管道加強文化外交」等三項呼籲。

事實上,台灣劇場生態連能否稱為「產業」都是個問號。薪資結構不健全,讓劇場工作者的月薪遠低於22K;中小型場館嚴重不足,無法提供創作者與演出製作循序漸進的舞台;服貿抗爭也反映了表演藝術界缺乏工會等可監督文化政策、為從業人員爭取權益的組織。此外,本地藝術行政/製作人才也應等同於創作人才,需多加栽培、鼓勵,而非仰賴中資營運輸入演出經紀公司制度,以及提昇整體環境最迫切需要的表演藝術產業化調查研究等,都是刻不容緩、亟須解決的問題,政府部門不應將服貿引進的中資場館視為台灣劇場疑難的解套仙丹,該自己動手的,還是得自己來。

台灣劇場發展數十年來,一直處於劇團、工作者各自單打獨鬥的狀態,勉力維持生存已屬不易,如今,社會公民意識釀出一波高潮,新一代表演藝術工作者也乘上這巨浪,在生存和創作之外,花時間為整個劇場環境貢獻心力,而不只是匍匐於補助和市場之下苦苦掙扎。自九○年代小劇場運動後,下一個劇場運動能否乘勢興起?這或許是反黑箱服貿之後,最令人期待的開端。

註:

中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26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第24章「一般例外」第 1 條第 3 項:「就本協定而言,在上開措施於締約雙方間就同類情形並未構成專斷或無理的歧視,亦未造成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的隱藏性限制之前提下,本協定不禁止締約一方採行或執行必要的措施,保護本國歷史性或具考古價值之文物地理,或支持對締約方具重要價值之創意藝術。」其中更明文定義創意藝術包括:「表演藝術– 包含戲劇、舞蹈及音樂 — 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包含使用新科技跨越藝術的抽象分類。創意藝術之範圍包含對藝術之表達、演奏及詮釋之活動,以及對這些藝術形式及活動之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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