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小販、臥底與工人

作者:莫兆忠

很多藝術小販
最近有機會翻閱過去在專欄裡寫過的文章,2006年1月,我寫過一篇<流動藝術小販>,裡面提到“很多人都不知道,澳門大部分有知名度的藝術家其實背後都有一份穩定的職業,例如月入過萬的政府工,旣是藝術「家」也是公務「員」,如果任職於政府的文化藝術部門的話,還可以是一個藝術家公務員或公務員藝術家,眞正的藝術工作者,其實不多。「因為」在官辦文化主導之下,藝術活動辦個不停,但眞正讓本地藝術家工作的空間卻不多,沒有足夠的支持讓藝術家眞正以藝術創作為工作。”三年過去了,澳門整個社會環境都有了很大變化,藝術生態的改變也有不少;至少,從07年至上月,澳門民間自發成立的藝文空間先後增加了三個,又有劇團在舊區自資租了排練室,而剛過去的9月份,由工厰「翻新改建」,集工作室與展示空間於一身的民辦藝術空間正式開幕;此外,一個劇團獲澳基會資助建立了自己的黑盒劇場,而政府終於在去年才有所行動,突然將一個公有閒置空間,以「借用」形式給藝術團體全權管理。

這三年間,澳門藝術工作者對本土藝文空間的開拓,顯然比政府更加積極得多;這種積極性除了在硬體空間的開拓外,還包含藝術工作者的生存空間,一個又一個有高薪厚職的藝術愛好者,放棄原來的穩定職業,全身投入藝術行業,也是這三年間時有聽聞的,再加上,至少「一打」在海外就讀藝術專業的年輕學生也逐漸畢業回澳了;過去在澳門不大可能跟「生存」這兩個字走在一起的,甚至走在對立面的「藝術」,漸漸有愈來愈多的人,將它變成了自己的職業,這種職業,不單單是在藝術院校擔任敎職,而是眞正從事藝術行政和藝術創作相關的,有收入的工作——即使對比其他職業是比較少、又那麼不穩定。

政府近年施政報吿都將文化產業掛在口邊,然後又有部門說要硏究硏究,但眞正在從事藝術生產的人已經在默默付出和耕耘好幾年了。「流動藝術小販」多了,仍然需要四處流動,因為他們仍然身份不明。

無間道、邊緣人
我常常希望將「藝術家」和「藝術工作者」加以區分,在「人人都是藝術家」的大理念下,的確每個人都有創作和想像的能力和權力,這是不容置疑的;但「藝術工作者」卻不同,重點當然在於工作,最簡單的解釋就是以藝術為職業的人,但同時也包括「為藝術而工作」的人,後者正職雖然並非從事藝術相關的工作,但卻會將絕大部分工餘的時間,以及大部分賺來的錢都投放在藝術活動上,過去澳門很多藝術界的前輩都無私地付出過,在社會資源如此缺乏,在藝術仍是如此冷門的時代下為藝術而勞心勞力,他們的貢獻令人由衷敬佩;而當中排除掉的是「藝術愛好者」,即是工餘或業餘時,將藝術作為興趣和娛樂,或視藝術活動為交友、交際場合的一群,他們在普及一地之藝術發展、增加藝術創作的受衆上,的確有着很大的作用和推動力,不過卻說不上「以藝術為工作」,或「為藝術而工作」。

近年澳門「為藝術而工作」的人少了,但「以藝術為工作」和「藝術愛好者」顯然有增加的趨勢,但在高談文化旅遊或文化創意產業的同時,「藝術工作者」在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法律中,卻是隱形的。在藝術資助政策中,只有「活動」,而對活動生產者——藝術創作人/行政的勞動力視而不見,這個問題已不單單由筆者個人提出過,而且不只一次,更不只一兩年被提出;更有趣的是,三四年來很多的從事藝術工作的創作人、行政人員,為政府部門或機構的文化活動付出勞動力,獲取應有的報酬後,想盡公民的義務到財政大樓報稅,得到的回應,卻是相關藝術工作不屬於稅務分類中的任何類別之一,如果說,報稅是一個公民的義務,那麼,絕大部分藝術工作(據說除了繪畫和雕塑),在政府眼中是不該有收入的,而絕大部分職業藝術工作者,在政府眼中都是不具備完整的公民身份。然而,政府各文化部門對非公務員體制內的藝術工作者勞動力卻是需求不斷的,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在這裡我想起葉輝在他的《臥底主義》一書中對「文化臥底」的解釋,「文化臥底」是「一個(經濟學的、文化行為硏究)的邊緣人,一個「去中心化」,「去歸屬化」的游離身份「。一齣以「藝術工作者」為主角的《無間道》。

創作者工會
上月台北一群藝術工作者,向台北市勞工局提出申請,希望能夠增加創作者職業類別,以正式成立「創作者職業工會」,這種藝術工作者來自不同界別,但都有一定知名度,包括了蔡明亮、湯皇珍、陳界仁等人,然而這項申請後來還是遭當地勞工局以「不予增列」為由否決。台北市勞工局長表示「創作者」類別與現有的「藝文創作類」無明顯區別。申請方認為勞工局此舉只是不想再增加任何行政手續而已,創作者不單只是藝術家,工會也會將文學、建築、服裝設計等從業者一同納入,範圍更廣、更大,成立工會除了保障這群創作者的生存權與工作權外;另一方面,也希望成立工會後,也能創造出像公會一般的作為,「匯集更多的意見、力量,來改變政府的文藝政策。」這項由藝術創作自發的行動正在發起聯署,從聯署的數據來看,支持的團體與個人的確不少。

回看澳門,近年全職從事藝術工作的人仍然不多,但也有不少藝術工作者,以短期合約的方式為一些政府部門、社團或商業機構提供藝術創作、舞台技術或藝術行政等服務,由於多為自顧或社團承辦的方式,他們的稅務、保險、醫療保障等常常都由自己個人承擔,因為缺乏有關方面的諮詢途徑,藝術工作者往往感到十分徬徨,想了解更多也沒有途徑,是否因此而觸犯法例或是否受到勞工法保障也不知道;常見的問題有:因為政府部門手續緩慢,以至已經開始提供服務卻仍未簽署合約;又或為社團的藝術活動提供服務,卻又因為政府給社團的資助款項往往要到活動完成後一段時間才會發放,所以工作完成了一段時間,工作者仍未可以收到應得的報酬;當藝術工作者收到款項後,希望申報職業稅,最後卻發現因政府並沒有該項職業稅的業務分類而無法申報等……。

澳葡時代,政府對藝術作為專業或職業的重視度不足,這一方面由於有關方面的視野淺窄,另一方面因為本土藝術發展當時距藝術專業或職業化尙遠;不過,回歸十年,澳門的藝術專/職業發展如果說不上突飛猛進,也算是變化萬千了,可有關的法例、規定卻無法跟上現實情況而改進、修訂,沒法讓藝術工作者像個一般公民般工作、生存,那麼,每年施政方針中的「文化創意產業」是什麼來的?

工人的「準則」
對於台北「創作者職業工會」,除了很多支持的聲音與行動外,藝術界或其他界別都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政大敎授認為不同媒介的「創作人」,在勞資問題上可能會面對不同的困難,所以較適宜「由個別職業先出發,再組織聯盟」,而作為劇場創作人的周力德則從「工人」身份的確認上提出了反問:「沒有工人,哪有工會?」他追問自稱「創作者」甚至「藝術家」的,「在藝術的天地裡,我稱不稱得上是『工人』?我一天眞正花在潛心創作的時間有多少?我配稱作是『工人』嗎?」,「我要如何說服社會:在勞動力無法量化、工時沒有認定標準、勞資關係不清不楚的環境中從事工作的人,也可以稱為『職業級的工人』?」所以他認為創作者「應該是先(學習)當一名藝術創作的工人,而且,是職業級而非玩票級的工人。」這一問也的確刺着某些要害,從澳門的狀況來看,沒有花應有的時間和心力卻自稱藝術家的人太多,但這又可能是一個惡性的循環,因為很多人會答:因為根本沒有太多可以潛心創作,沒有當「工人」的空間。也許藝術「工人」與否,眞的不該以勞動時數來衡量,那麼眞正的準則是什麼? 或者說,該不該設下「準則」?這似乎是藝術一個無法穿越的宿命,永遠徘徊在不確定的“準則”裡,主流與另類的準則、大衆與小衆的準則、專業與業餘的準備、評論的準則、公共資助的準則、勞動的準則等……從這個「怎樣才具備『工人』資格」的角度去思考,或者又是一個不易找到出口的圈圈,當下究竟是為「創作人」爭取應有的權益重要,還是「創作人』自身的創作態度與工作能力重要?也就等於問,究竟建立公民社會重要,還是提昇每個人的公民意識重要?

「創作者職業工會」的申請被當局否決了,但發起人仍堅持行動到底,我想它的意義,未必是「工會」最後會否如發起人設想般成立,其重要性應該是將藝術創作確實地視為“正當職業”,而且提醒藝術工作者,創作旣是感性的活動,也同時需要顧及感性以外的各種理性事務、義務,以及創作行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等。當我們提出藝術家和創作人的公民身份時,也必須承認,它除了是一種享有某些權利的資格外,也同時需要承擔它的集體責任。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