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籌組動態消息810

申請代表人湯皇珍報告 8/9 實況:

  • 審查會說明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說明完畢後退席審查過程不公開
  • 感謝自主工聯、苦勞網協同出席
  • 原申請內容為:
  1. 申請新增職業類項:藝術創作者。
  2. 「藝術創作者」身分範圍:

凡從事作曲、編劇、劇場導演、戲曲導演、編舞,及平面藝術、聲音藝術、多媒體藝術、攝錄藝術、行動藝術、裝置藝術、物體藝術、觀念藝術、公共藝術、藝術類電影、藝術類策評之藝術創作-提供構想、計畫、意念,並公開發表該創作之勞工屬之。

勞委會通過之第一版內容為:

  • 凡從事視覺、表演藝術-提供構想、計畫、意念之創作,並公開發表的勞工屬之。
  • 發現「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外,尚遺漏原申請的「藝術類電影」、「藝術類、策評」項目,申請代表人湯皇珍力爭,並透過文建會三處數度聯絡勞委會,期望勞委會底定通過之(可能)內容為:
  1. 申請新增職業類項:藝術創作者
  2. 凡從事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電影、藝術類策評-提供構想、計畫、意念之創作,並公開發表的勞工屬之。

申請代表人湯皇珍 8/9 向勞委會說明要點如下:

  • 以廣為人知的藝術創作者為例詳述其工作內容與貢獻
  • 藝術創作者就是提供構想、計畫、意念,並公開發表該創作之人
  • 「藝術」範疇實具普遍認知值,申請所列的藝術範疇放諸當代藝術皆可評量,與現行相關之工會職項實無重疊之處(檢索附件一)。
  • 藝術創作者有「工作實質」─如果他們這些創作行為不是一種費心勞神、心手合一的工作?那「工作」是什麼意義?
  • 如果工作就是換價一筆收入,這些由藝術創作者締造的實質以及非實體金錢所能計算的國力、社會力的貢獻,他們卻長期有一餐沒一餐(收入不必然有),更在體制中被視為「無業」!
  • 「藝術創作者」既有工作之實,有工作之貢獻,卻無權組織工會,要求應有工作權益?
  • 還有許多藝術創作者可能成為這些有名的藝術創作者,政府相關單位早應該採取有效行動,如何從最基礎的工作條件、職業保障著手,讓這種工作人口可以持續創作成長。這不僅是符合「實質工作的人應有工作保障」的工作人權,更與時俱進,在已經啟動的文創產業中,協力讓此產業核心的藝術創作者得到應有的工作權益,提升國家整體文化競爭力!

勞委會官員提問 1:
藝術創作者範圍太大,已經有「藝文創作人員工會」,重疊了!
湯:主席請詳察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 編號 438 藝文創作人員:凡從事文字寫作、詩詞創作、校對、編輯、潤槁等藝文工作之勞工屬之。明顯是文學類創作,因此申請書所列藝術項目已經被迫刪除文學創作,故,並無重疊。

勞委會官員提問 2:
新的產業別已有作曲,是否重疊了?
湯: 我們的申請書是 2009 12/7 送出,列有作曲,作曲是音樂創作者,但方才翻閱最新的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看見 20101/26 已新增音樂創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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