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之藝文消費抵稅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藝文消費抵稅」捲土重來!最近在立法院,江惠真和邱志偉兩名委員分別提出所得稅法修訂版本,希望藝文消費能抵稅;在可扣抵金額方面,江惠真主張每人每年一萬二千元,邱志偉是五萬元。

一萬二千元不是新鮮的數字。兩年多前通過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原本文建會也想塞進這個一萬二,但後來財政部怕影響稅基,反對到底,最後它被擋了下來,沒有放進文創法,當時曾引起藝文團體的議論紛紛,感覺很失望。

這回,兩名委員各自提案,在精神上則大同小異,皆希望培養藝文鑑賞與消費人口,刺激藝文消費,扶植文創產業,並以減稅優惠作為手段,但作法上,他們有不同的見解。除了扣除方式與金額,兩名委員在「可扣除消費支出範圍」亦有差別;江版是「欣賞文化藝術與視覺創意活動的票價及購買文化藝術出版品的支出」,邱版是「國人原創及本國人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及文化賽事的購票支出」。

首先,「藝文消費抵稅」是個早該推動的政策,因為它為藝文消費人口的增長,提供了良好的誘因。請注意,藝文欣賞者不等於藝文消費者,每個人都可以是藝文的欣賞者,但每個欣賞者不一定會付費,原因有:第一,我沒有付費的主觀意願,例如我有錢但我不想花;第二,我沒有付費的客觀條件,例如我沒錢。它或許無法改變付費的客觀條件,但它能刺激付費的主觀意願,誘導民眾將藝文支出作為消費的可能選項,進而帶動藝文的發展。站在改善藝文環境的角度,沒有反對它的理由。

其次是消費支出的範圍。江版主張不分彼此,只要是「欣賞文化藝術與視覺創意活動的票價及購買文化藝術出版品的支出」都能拿來抵稅,但這必須格外小心,因為這麼做未必有助於我國的文創產業。例如,如果消費者將錢花在那些從國外引進的藝文作品,那便偏離了「扶植文創產業」的政策初衷。這個政策想要扶植的,應該不是其他國家的文創產業吧!百老匯、好萊塢,以及那些財大勢大的國外團體,難道還需要我們制定政策扶植他們嗎?和他們相較之下,我們必須承認台灣的文創產業就是弱勢,就在起步階段,就是需要花時間站起來。現在的我們只是輕量級的選手,不需要和重量級的拳王站在同一個擂台上。因此,雖然江版是不分彼此的,卻有可能導致只有「彼」而無「此」的危機。

照這樣看來,邱版合理得多,因為它限定於「國人原創及本國人」。但,何謂本國?按照馬政府的「一國兩區」,「大陸地區」算不算本國?由大陸地區原創的作品,消費者能以票價抵稅嗎?如果「大陸地區」不算本國而本國僅限於台澎金馬,那它會不會過於狹隘?因為,在全球化的時代,在各國文化圈積極交流的時代,有太多跨國或跨區的作品展示在我們面前。例如,一個由台灣人策展而網羅了澳門、香港、中國大陸、台灣的作品聯展,算不算「國人原創」?包括台灣在內的多國合資或合作的藝文團體,又該如何看待?難道,他們因為跨出去的步子較大,便失去了政策扶助的資格?

透過以上思辨,希望提案者能斟酌再三,使內容更為周延。「藝文消費抵稅」在藝文界有高度共識,但願它在立法院能順利過關。

延伸閱讀:〈文創支出扣抵 一年最高五萬〉(經濟日報)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000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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