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之藝文體驗券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藝文體驗券不只與文化有關,也與教育有關。

《文創法》第十四條,「培養藝文消費習慣,並振興文化創意產業,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發放藝文體驗券。」因此,它發放的對象是學生,消費的對象是藝文展演,目的是培養藝文消費習慣。

在盛治仁的時代,藝文體驗券本來想發,後來喊卡。文建會原本的構想是一個小學一個年級、一個國中一個年級、一個高中一個年級作為發放的對象,預算是四億多,但後來盛治仁沒要到錢,整個構想胎死腹中,直到今天。

盛治仁沒要到錢的理由是中央不給,中央不給的理由是財政困難。是的,在一個不重視文化的政府體制裡,財政無論如何都很困難。但母法以外,其子法《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前項藝文體驗券,中央主管機關得配合國家政策、財政狀況等因素,優先就低收入戶、偏遠地區、身心障礙學生發放之。」換言之,就算財政果真困難,難道不能就低收入戶、偏遠地區、身心障礙的學生作為優先發放的對象嗎?

接下文建會主委仍在盤點業務的龍應台,口口聲聲希望縮短文化上的城鄉差距,難道不能基於文創的母法與子法,將藝文體驗券優先發放給這些弱勢的學生族群,以落實其文化權?

藝文體驗券既然事涉學生,便離不開教育部;文建會和教育部必須做好橫向協調。以偏遠地區為例,有些學校真的很偏遠,學生沒機會接觸藝文,也沒有藝文團體去,因此,文建會與教育部應積極扮演藝文團體與學生之間的平台,串連一個以上而且性質多元的藝文團隊下鄉(請注意,不是某一個,性質也不只是單一的),然後告訴學生:「這是藝文體驗券。既然是體驗,你可以自由選擇想看的表演,這裡有一個以上而且性質多元的團隊供你選擇,雖然你無法像都會的孩子那樣方便,但你和他們一樣,是有選擇的。」

原本,文建會打算集合三、四間同樣位於偏遠地區的鄰近學校,再邀請藝文團體到那裡演出,但如此一來,顯得便宜行事,也失去藝文體驗券的意義。藝文體驗券不是強迫體驗券;藝文體驗券的精神不在於施捨,而在於選擇。只要告訴偏遠地區的孩子:「你也有機會作為藝文的欣賞者,而且身為藝文的欣賞者,你是有選擇的」,並藉此教育他們每一個表演節目從無到有的過程,傳達藝文體驗券的由來與用意,使其從小學習面對藝文的態度,自小養成藝文消費的觀念。

藝文體驗券惟有在文建會與教育部充分合作之下,方能達到它的政策目標;文化也唯有與教育結合,才是真正從根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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