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策之藝文體驗券(續)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以學生作為發放對象的「藝文體驗券」如同藝文版的消費券,但對於表演團體而言,這個消費券有一個很奇怪的地方。

身為表演團隊,我要備妥一堆的證明文件,向中央主觀機關提出申請,等他們的核准,核准之後我才有資格成為被學生「體驗」的對象。如果我不申請,或者申請了沒有通過,很抱歉,學生就不能拿著藝文體驗券,來體驗我的作品。這就是《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藝文展演者,應檢附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資料、活動計畫書或創作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藝文體驗券之適用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像一個篩子,篩選出誰的申請案能通過、誰的不行。他們要將印製好的藝文體驗券透過教育部送到各個學校,學校再依據學生名冊發給學生,學生可以自行使用,或者在校方的協助之下規劃使用,觀賞那些「經過申請並核准過的」表演團體的節目。這個第八條有它的立法精神,其所依據的是文創法第十四條規定,也就是藝文體驗券的適用範圍為「藝文展演」;既然限定於「藝文展演」,便須在本條文中確立體驗券的使用範圍,因此,在作法上,便請「藝文展演」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通過後,方得使用體驗券進行交易與兌付。

理由說的堂而皇之,問題是憑什麼?憑什麼必須由你中央主管機關來准或者不准?憑什麼你准了,學生才能用藝文體驗券來體驗我的節目;你不准,這層關係就必須切斷?你是誰,為什麼你像一名駐守邊界的警察,擋在演出者與觀眾之間?為什麼我沒有不申請、不讓你核准的自由與權利?目前,全台大大小小的樂團、舞團、劇團,幾乎都有立案證書吧,多多少少有申請過補助吧,多多少少也有展演的資歷吧,那麼,為什麼這些還不夠,非要為了藝文體驗券,耗時費力的向你提出申請,等你說我有資格了,我才算有資格?第八條第二項接著說: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字號及相關基本資料登記造冊,並對外公告。」

等核准通過了,我才有核准字號,好像是被戳了章的牛隻豬隻,看你對外公告、昭告天下說我「沒有問題」。這個被我戲稱為「准演證」的玩意不斷地讓我思考,為什麼政府與表演團體之間,會出現認證與被認證的關係?在這個藝文環境數十年如一日的慘淡之中,每一個團隊燃燒熱情、單打獨鬥,爭搶公部門那些微薄的補助、苦撐待變,到頭來還要你中央主管機關來驗明正身,請問,你用的是什麼標準?為什麼是你說了算?而學生,拿著藝文體驗券,為什麼只能選擇被你認證過後的藝文展演?你是在教育學生,還是在進行反教育?

但願這裡頭並不存在著「政治正確」,更沒有所謂的「文化正確」。天啊,「文化正確」,一落筆頓時覺得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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