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工作者與補充保費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補充保費不關文化部的事,但它的影響範圍之大、衝擊之深,已經把許多藝文工作者搞得一肚子火,質疑它的公平性何在。日前陳雪女士與邱安忱團長皆對此提出針貶,本文據以延續,探討身為藝文工作者在面對「苛政猛於虎」時該如何因應。

免繳之道:加入職業工會

舉個簡單例子說明何謂補充保費。例如,某個演員或舞者沒有固定職業,投保地點是在戶籍所在地。有一天受邀參與一個演出案,演完之後領到10000元酬勞,那麼原本這筆實領的10000,因為單筆收入超過5000,因此以費率2%計算,要繳交200元的補充保費(10000*2%=200),換言之,10000元的酬勞現在實領9800。

如果單筆沒有超過5000,就不用繳交補充保費。

再舉一例。例如,一名劇場工作者受邀到大學校園舉辦講座、開工作坊,活動結束之後獲得一筆6000元的酬勞,根據上述規定,補充保費是6000*2%=120,而且預先從6000中扣除。此外,無論這名劇場工作者的投保單位在哪,只要在個人的投保單位(可能是某家公司、學校、或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有收入,而且只要這筆收入單筆超過5000,那麼補充保費就跑不掉。

如果不想繳,也不是沒辦法。根據規定,加入職業工會可一勞永逸。如果藝文工作者的投保單位是在職業工會,那麼將可避免上述情況,只要到時出具職業工會的證明即可。換言之,一旦加入職業工會,則兼差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皆可出具工會證明而免繳,這也因此吸引不少藝文工作者表達入會的意願。

加入職業工會=減輕負擔?
加入職業工會可不必繳納補充保費,對許多人而言實是利多,但其實每個職業工會除了必須自繳勞健保外,另有會費、入會費必須繳納。下表整理了台北市四個相關職業工會所需繳交的費用:

健保 勞保 會費(月費) 入會費(一次繳) 其他費用
台北市藝文工會 645 916(保額18780) 170(內含劃撥費20元) 1000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645 1080 150(月費) 1000
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 645 1069 每月200,七月後增為每月220 800
台北市劇團演藝職業工會 657 1085 150(月費) 3200 團費300元(半年)

註一:以上健保皆以每月21900為保額計算之;
註二:勞保方面,除「台北市藝文工會」(表格中的第一個)規定入會第一年以18780投保(一年後可調整),其他三者皆以21900為保額計算之。

對於加入職業工會的藝文工作者而言,雖然免了補充保費,但每個月的開支也增加了。舉個例子,如果健保的投保地點是戶籍所在地、勞保是國民年金的話,相較於加入台北市藝文工會,便會出現下表情形:

健保 勞保 會費(月費) 入會費(一次繳) 其他費用
戶籍所在地 659 726(國民年金) 0 0 0
台北市藝文工會 645 916(保額18780) 170(內含劃撥費20元) 1000

健保每個月雖少了14元,勞保卻多了190,還多了會費170,以及入會費1000。雖然入會費是一次繳清,繳過了不必再繳,但其他三項費用加起來,仍比目前多了346元(-14+190+170=346)。請注意,上表的勞保保額是以最低的18780計算,否則每個月自行負擔的勞保費不只916,全部加總一定會超過346的。

回頭看第一個例子:10000元的酬勞要繳交200元的補充保費。但,如果為了不繳補充保費而加入工會,那麼,每個月會比現在多花346,而且是按月的、固定的支出。

回頭看第二個例子:6000元的活動酬勞要繳交120元的補充保費。為了省下120而加入工會後,每個月增加支出346,一年下來就是4152(346*12=4152)。如果不加入工會,雖然6000元的酬勞會被扣120元補充保費,但一整年下來就算總共被扣34次,金額也不會比4152來得多(120*34=4080)。

當然,這只是以部分藝文工作者的情況做說明,同時也沒算上加入工會之後的其他福利(例如累計年資)。上述的例子主要想強調的是,加入工會雖可免繳補充保費,但免繳之後是否等同於減輕個人負擔,這點未必能劃上等號。

依個人情況精算

最具體卻也最像廢話的建議是,請每位藝文工作者根據自己目前的投保身分、投保金額、未來工作計畫等,衡量補充保費的影響,再決定是否加入職業工會。由於每個藝文工作者遇到的狀況皆不盡相同,以投保身分而言,有人在學校教書,學校就是投保單位;有人長期「失業」,健保從沒離開過戶籍所在地,也繳了很多年的國民年金;有人是打工族,勞健保由公司負責……總之,補充保費來勢洶洶,職業工會變成可能的選項之一,惟有做好自我評估,才能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作法。

一位失業的劇場朋友曾說,繳不起國民年金。因為,對於一個沒有固定收入的人而言,在官員眼中「怎麼可能繳不起」的每月七百多,是一筆負擔。

同樣地,在同一類思維的某些官員眼裡,補充保費才2%而已。

呼籲政府官員,尤其是這套制度的決策者,不要理所當然的認為很多情況可以一體適用,別把每個演藝人員都當成林志玲,別把辛苦接case的藝文工作者個個當成是在固定收入之外兼差的「肥羊」,任意拔毛來落實所謂的公平。從這把怒火已在藝文界竄燒並愈燒愈旺看來,證明了你們口中的公平,其實是令人感到不公,而不平則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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