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補助陳妍希一案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陳妍希的個人首張專輯獲得文化部補助350萬,消息一出,各界議論紛紛,有人跳出來直指她拿得太多,痛批補助不公。對此,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第一,公部門應否挹注流行音樂。一方認為,流行音樂屬市場導向,應以市場機制決定去留,公部門不該給予補助,如同政府不會補助餐廳,因為競爭力強的餐廳自有生存之道。但,另一方以為,流行音樂對台灣的重要性不言可喻,甚至是台灣重要的文化輸出,而唱片業的不景氣早已不是新聞,政府不應任其自生自滅,應給予適當的協助。於是,在唱片業者大力鼓吹之下,政府選擇了後者,提出了相關計畫來支持流行音樂,而政府負責的單位,過去是新聞局,現在是文化部。因此,這次給陳妍希錢的「旗艦型流行音樂產業促進計畫」,就是文化部承接過去的新聞局有關流行音樂方面的業務。

第二,資源分配的傾斜,變得比過去更為尖銳。例如,前新聞局的「旗艦型流行音樂產業促進計畫」在文化部這個新衙門裡,顯得有些異樣。由於文化部的主要班底是過去的文建會,而文建會和新聞局在資源的挹注與分配上,是兩種系統,現在,這兩種系統放在同一個機關,自是有些格格不入。看到陳妍希的專輯能以新人之姿一舉拿下350萬,而其他不見得比她遜色的藝文創作,只能苦哈哈的拿個5萬、10萬,很難不令人覺得厚此薄彼。過去由於分屬不同的政府部門,尚不會產生如此大的矛盾,如今同在一個屋簷下,「你多我少」的傾斜性立刻被突顯出來了。

第三,文化部應將「投資」的立場說明清楚。例如,給陳妍希錢的「旗艦型流行音樂產業促進計畫」,就是一種投資而並非補助。關於補助,簡單而言就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而投資,則必須選擇有市場潛力的、具有賣相的,著眼點在於產值,如同本案的評審委員倪重華所言,這個計畫就是要投資會賺錢的人。既然陳妍希的專輯值得文化部花錢投資,那麼,文化部將來就應向社會大眾報告投資的結果:350萬砸下去,產值何在,遞增了多少,對於促進流行音樂又有多少幫助,同樣地,如果表現不如預期,文化部要不要有人站出來給個交代,該不該有人負責?一家公司的投資成敗必須面對它的股東,而拿著納稅人的錢去投資的文化部,豈可自外於此、悶不吭聲?

第四,部分媒體將陳妍希挑出來打,有失公道。攤開這份被投資者名單,入選者不只是陳妍希,總共有11個「旗艦型」與5個「新人型」,而陳妍希是後者的其中之一,與其他新人同為350萬,陳妍希並沒有拿得比較多。此外,在各為600萬的11個「旗艦型」中,包括了楊乃文、蔡健雅、王大文、自由發揮、四分衛、查勞‧巴西瓦里、許哲珮、旺福樂團、蕭閎仁、李嘉、Olivia、田馥甄、林生祥、以莉高露、韋禮安、郭靜、董事長樂團、大支……等人。試問:如果陳妍希不應該拿那麼多,其他人就應該拿那麼多嗎?有人說,陳妍希憑什麼唱歌、憑什麼唱得難聽又能拿錢?是的,沒有錯,但請別忘了,唱歌難不難聽,不是個人說了算。在某些老歌迷的心裡,除了鄧麗君和費玉清以外,其他人唱的歌都不能聽!說這個不是想激化情緒,而是想強調:既然我們沒有證據指控評審不公,既然我們尊重評審,既然陳妍希的企劃案打動了評審,那我們何妨走著瞧,看看她究竟有何能耐、又如何大放異彩。進行人身攻擊是一件很過癮的事,但這只會將議題愈來愈簡化,而無助於思考。

第五,部分藝文圈人士跳出來表達「正義感」,焦點卻被模糊掉了。沒有錯,與上述的350萬或600萬相較之下,區區幾十萬的藝文補助實在少得可憐,這使得有些藝文界朋友不平則鳴,但,他們只是藉此事件而善意地提出呼籲:請政府重視流行音樂以外的藝文補助與資源分配!然而,見諸報端時,弄得倒像是藝文界與流行音樂界在搞對立,甚至打起口水戰,反而關於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文化部的投資與應負的責任等重要議題,一概不見了。其實,藝文界與流行音樂的朋友應聯合起來,一同監督文化部,要求文化部將餅給做大,共同為更好的文化環境來打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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