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與服貿協議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服貿協議」爭議不斷,文化部特別針對其中涉及文化的部分,發佈一份新聞稿,強調「為台灣文化產業把關絕不鬆懈」。

表面上,陸方開放的項目多出4項(陸方開放6項,我方2項),但探究它的內容,並不令人感到驚喜。例如,文化部的新聞稿說,對岸的開放項目是:

1. 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臺灣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2. 允許大陸電影片及合拍片在臺灣進行後期製作及沖印作業。
3. 允許臺灣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打標準漢語字幕。
4. 允許臺灣與大陸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大陸主管部門批准,在大陸發行放映。
5. 允許臺灣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大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大陸發行放映,但均需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6. 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由臺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除了第一與第六分屬於「圖書」與「表演藝術」之外,其他四項皆為「電影」,而在這四個項目中,與其說是開放,不如說是承認或者迎合現狀。例如,陸片與合拍片在台灣做後製,是現在進行式,業者早已在做;例如,台灣電影以原音呈現並打上漢語字幕,也不是什麼新聞。只是,透過書面文字寫下「允許」,看起來似乎比較令人放心,但其實不過是替現存的運作方式來背書,如此而已。

請注意,共產黨是談判高手,有背書就一定有但書。例如第四、五項,貌似開放,其實「審批權」緊緊握在手上。換言之,你的電影可以在我這裡發行、放映,但前提是我要先批准。大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對岸要審要批才能放行,也絕非新鮮事。

「審批權」同樣也體現在第一項。雖然它說「簡化審批程序」,但它只說簡化,沒說不審;你來給我審,我審完如果沒過,照樣把你擋在門外。

就連第六項也是如此。好,給你設立演出場所!你要控股、要主導、要合資、合作,沒問題通通給你!但,你經營了又怎樣?你的劇場不可能只是一座空屋,總要有節目吧!硬體建設我可以全給你,但我可沒說我不管你的軟體。這就是第六項所延伸出來的,只是暫且按下不表:無論你要怎樣都可,但我在「審批」方面是絕對不會鬆手的。

這就是為什麼陸方提出的六個項目,並沒有令人驚喜之處。如果對岸在審批權上不肯讓步,那麼,未來的情況並不會比現在更好。你覺得他們會允許「六四」、「文革」、「達賴」等主題的電影或者節目嗎?

因此,必須回過頭來要求文化部。文化部有沒有想過,電影或者表演藝術的創作者,最希望的不是硬體設備有多豪華,而是作品的完整性。一刀未剪的上映,或者,沒有任何外力的增刪,其實才是對於從業人員的尊重。試問這樣的立場有表露於談判的過程中嗎?如果文化部對於陸方鐵桿兒審批,只能一味的遷就,認為那是對岸不可動搖的體制,那麼,其他的到底有什麼可談的?因為談來談去,頂多是利益上的交換,任由生意人錢進錢出,你來我這邊賺錢,我到你那邊去發財,如此而已。

至於我方對陸方所開放的兩個項目則包括了:

1. 大陸電影片之進口配額由目前10部增加至15部;
2.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合夥形式設立劇場、音樂廳演出場所的經營單位。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第一項沒有太大爭議,增幅也還算合理,而對照於適才的第六而作為我方立場的第二項特別強調:「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問題是:低於50%就不具控制力嗎?如果持股的比例是陸資40%,其他的是30%、30%呢?好,撇開這不談,陸資會如何經營劇場、音樂廳?從陸資的角度,他們會想蓋中、小型劇場嗎(這是台灣目前最為欠缺的一環)?還是又會來一批財團,孵一顆巨大的蛋?台灣還需要巨蛋或者水煮蛋嗎?

看到這樣的開放項目,只能說,馬政府簡直將「文化是一門好生意」一語發揮得淋漓盡致,而政府整體的文化思維,就是錢與商機,商機與錢,其他的關於理念、精神、價值觀,很難看得出來。

當外界呼籲政府必須聽取社會各方的聲音並希望能夠公開透明時,官員們動輒以「會影響談判」為由,繼續神秘兮兮。其實,用這種理由來作為遁詞,除了凸顯自身的無能以外,並不能說明任何事情。換言之,惟有無能的政府才會把可以兼顧的兩件事,玩成零和遊戲,把社會攪得不安,自身又窮於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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