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要求文化部檢討「文創投資案」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因內鬥而鬧上各大媒體版面的監察院最近公布一份調查報告,針對「文化部甄選專業管理公司共同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一案,要求文化部檢討改善。

2011年文建會(文化部的前身)選出12家公司共同投資文創,後來被踢爆有圖利特定人士之嫌。本案到了監察院的手上,經過調閱資料與約詢相關人員之後,在今年8月15日發佈新聞稿,說明調查的原委與結論。

從程序上而言,監察院認為,本案並無不法。百億國發基金由當時的文建會甄選12家創投公司共同投資文創,在作業上、程序上「尚屬適法」,而引發外界質疑的「決標金額皆同為6466萬6666元,且績效獎金高達20%」,僅僅是「預估金額」而非「實際費用」。換言之,以監察院的立場,文化部雖在行政作業上不夠周延因而引發不必要的爭議,但若要指控其不法,似也言過其實。

從評審過程而言,監察院指出文化部的不當。文化部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作業,但對評選結果明顯差異之情事,並未敘明意見及理由而退回評選委員會處理,對此,監察院認為,「洵有未當」。此外,針對有些評審委員「上下由心」的評分傾向,監察院亦表示日後應避免聘請。

對於「獎勵性報酬」(政府為了獎勵民間出資而出資),監察院認為應從法律面著手。根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4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簡言之,業者拿到政府的委託案,只要符合「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等條件,政府便會給付一定比例的報酬,作為獎勵。監察院認為,該條文是否適用於本案「共同投資的額度」上,應著手研議並儘速釐清。

最後,從投資文創的目的而言,監察院指出,「投資獲利之財務性目標並非唯一考量」,重點應是引進民間資金挹注文創。因此,文化部宜衡量中小企業的發展特性,藉由共同投資增加就業率、帶動產業發展。調查報告的結論就是,為了更有效地引進民間資金挹注文創產業,文化部仍有檢討改進的空間。

但願在看過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文化部真能虛心檢討、切實改進。未來,類似這種狠砸幾千萬卻爭議不斷、成效不彰的文創投資,文化部再也沒有便宜行事、虛應故事的本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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