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不是一天造成的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事先聲明,這整件事與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基層承辦人員無關,雖然看起來是有關的,但細究之下,這應歸咎於整體制度面與長年的行事作風所養成的官僚習氣。

事情的經過如下。數日前,背包客劇團收到一封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來信,要求補件。由於創團作《星期一的京奧之旅》獲得該局補助,必須依照相關規定結案,一旦資料不全,該局便要求補件。相信對於許多獲得補助的團隊而言,「補件」是司空見慣的,沒什麼大不了。
來信寫得詳細,口吻也客氣,但內容令人費解。細查之下,來信所要求的補件,是來自於「新訂的規定」,然而,這些新規定並未載明於結案所必備的「成果報告書」或其他相關的文件中。換言之,到目前為止(甚至在你看到這篇文章的當下),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官網所公布並提供下載的結案表格與文件,其中並沒有包括這些新的要求事項,進一步言,只要任何團隊老老實實的上網下載,並且按表填寫、填妥寄件、寄到文化局,那麼有十之八九會被退件,因為它一定無法滿足新訂的規定所要求必須提供的所有內容。
因此,就程序而言,文化局出了問題。他們事先沒有載明這些不知從哪裡冒出來的「新規定」,卻在結案的審查階段搬出它們來作為退件的標準,天下豈有此理乎?去電探詢所得到的回覆是:「這是會計的新規定」,「下次會將這樣的核銷模式放到成果報告書裡。」
下次?所以這次只好自認倒楣了嗎?聽到這種答覆而可以不動怒的人,修為好到可以出家了。
就補件的實質內容而言,有兩點是值得討論的。第一,文化局要求補上人事費的計酬標準、工作內容、日期、天數或時數。例如演員的演出費應是透過如此計算方式而得出的。但在實務上,對於部分工作者(例如設計者)而言,這種公式未必適用。例如《星期一的京奧之旅》演出,每位設計者的設計費為1萬5千,請問這筆錢該如何以「多少乘多少」的公式計算出來?如果非要這樣「上有政策」,那麼「下有對策」的作法就會是,用一些根本不成立的計算公式,胡亂瞎編硬湊到1萬5千,應付了事。劇場工作者有許多人是按件計酬的,文化局不是不知道,為什麼不能向會計部門、審計部門溝通,協調出一個較為彈性的作法,反而扛著硬梆梆的規定,迫使這些辛苦工作的藝術行政去幹一些「偽造文書」的勾當?
第二,藝響空間的排練場租無法報帳。這次本團在林森藝響二樓排練室使用八個時段,每個時段收費600元,一共是4800元,場地管理者開了等額的收據,也押了印章。文化局說,這筆收據的格式不對,要求重新開立。問題是,藝響空間本屬於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而且還經常被拿來美化政績說是如何照顧藝文團體),如果藝響空間開出的單據不符規定,那身為主管機關的文化局,是否應先去協助、輔導藝響空間的管理者解決單據的開立事宜,以符合會計部門的規定?怎麼會將「單據錯誤」的責任推給租借團隊,要求租借團隊向藝響空間重簽單據?難道文化局與其所管轄的藝響空間的距離,是如此遙遠?本末倒置的程度,令人歎為觀止。對此,文化局的回應是:「會向會計反應,下次也會把單據格式附在成果報告書裡」。
又是下次?聽到這裡,原已出家的人,會氣到想還俗了。
或許你會問,扯這些雞毛蒜皮的事幹嘛,出問題就趕緊解決呀!是的,補件是一定要做的,非補不可,但有些話不吐不快,也非說不可。首先,很抱歉,在表演藝術的領域裡,沒有雞毛蒜皮的事,尤其對於勞心勞力的藝術行政者而言,每件看似雞毛蒜皮的事,其實都是必須好好面對的大事。公部門出一張嘴容易,從來不考慮「雞毛蒜皮」的事會如何衝擊他人,新規定、新辦法既出,說要怎樣就得怎樣。民不與官鬥,除了任勞任怨、乖乖配合以外,別無選擇。
但有些事明明可以不需要如此折騰人,例如這整件事,事先的一封Email就可以解決了,不可能做不到。文化局經常會轉寄一些系統信,告知團隊哪裡有活動、哪裡有徵件等等,而這整件事亦可比照辦理。只要有人把相關的新規定、單據規格的範例,透過同樣的傳遞方式知會團隊,讓團隊預作準備和規劃就行了。然而事與願違,他們偏偏選擇一個事後退件、累死別人的作法,搞得天怒人怨。
身為演出團隊,這次不想再悶不吭聲了。如果沉默被誤以為是「沒意見」,願意配合被誤以為是「百依百順」,那就不該再把嘴閉上,而是要表達不滿與抗議,否則下次的文化局會一如這次的文化局,故態復萌,想幹嘛幹嘛,繼續官僚下去。
官僚不是天生的,是被縱容出來的。如果我們姑息官僚,對於不合理的施政與態度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我們就等於在助長官僚,讓他們可以如此漫不經心的隨便下去,到了最後,我們其實是在自作自受。
整件事情,本團絕非第一個案例,一定也有許多團隊深受其害,未來,但願受害的團隊會愈來愈少,政府施政得以思慮周延。任何新措施新作法,固然可以配合,但其中有不合理之處,就必須發聲、必須申訴,直到有人出面回應而提出令人滿意的答覆為止。文化局不能如此顢頇與怠惰。
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官僚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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