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台北市政府文化局的答覆

文字: 周力德
網站: 文化部log

本站日前發表〈官僚不是一天造成的〉,同時將該文轉寄至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信箱,於二月十日收到回覆如下:

關於您所提到本局藝文補助成果核銷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本局為提升台北巿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依據《臺北巿藝文補助暨奬勵自治條例》規定,訂立每年度藝文補助申請須知。

二、本局對於藝文補助之經費核銷因《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於101年10月11日廢止,自此之後本局藝文補助結案皆須以原始憑證辦辦理核銷,並將原始憑證送交審計單位審查;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須訂定「補(捐)助條件或標準」、「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等事項。

三、綜上,本局對於補助款之單據核銷須依循相關規定辦理,關於您提到所填具之人事費計酬標準(如工作內容、工作日期、天數等)主要用意係為符合上述規定;惟如您所反映之意見,人事費內容(如演出費、設計費等)性質眾多,的確無法以制式範本填列,本局將修正相關範本,以利團隊依實際辦理性質說明費用支出內容,並於本局網站成果報告書中載明上述相關規定。

四、另,有關您提到的藝響空間網排練收據,經查承辦同仁並未因格式不對而要求重開,而是希望註明開立的單位,此可能為溝通上誤解,亦請您諒察。
由於第五點是文末敬語,在此省略。
文化局的答覆中,一、二點主要強調依法行政,第三點針對人事費方面具體做出「將修正相關範本,以利團隊依實際辦理性質說明費用支出內容,並於本局網站成果報告書中載明上述相關規定」的承諾,本站給予肯定並將持續追蹤,以觀後效。
至於第四點,文化局說「並未因格式不對而要求重開」,在此必須公布文化局要求「重新開立」的信,以正視聽。全文如下:

貴單位提供的排練場租金收據上並無標示是哪個單位開立的收據
故無法核銷請重新開立
只要看的到是哪個機關開的就可以了
若不清楚可參考附件的收據範例
文化局隨信附上的「收據範例」如下:
   
xxxxx(計畫名稱)       年  月  日
機關名稱 領款機關B 統一編號                    
機關地址  
領款事由 A劇團給付B機關103年1~2月場地租金 每月2,000元 x 2個月共4,000元
實領金額:新台幣 肆仟 元整(NT$ 4,000 )  

領款人簽章:
領款機關B大小章        

套用一句老掉牙的話,如果這不是重新開立,什麼才是重新開立?難道對方(領款機關)大小章是不必重跑一趟,就能從天上掉下來嗎?真相是,當我們的行政夥伴主動去電反映後,文化局的承辦人員才告知這是可以不必重新開立的。
本案亦提供給所有藝文團體參考,同時向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各個承辦者致謝,大家都辛苦了,希望我們一起努力,為台灣的藝文環境繼續盡心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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