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性小劇場經營之迷思-以牯嶺街小劇場為例(下)

本文作者容淑華,發表於2007年11月22日表演藝術聯盟所辦「台灣劇場經營研討會」,經作者同意轉載於每周看戲俱樂部(欲轉載請洽原作者)。

在 零預算、自負盈虧及回饋金的壓力下,將來不論誰擔任經營者,都不能只單方向看藝術展現的部分,還是必須借助企業管理的技巧在非營利事業的經營,必須對金額 數字敏感和喜歡,對計畫確切的掌握。如何在累積經驗、資源、能力之後,還能夠傳承所有屬於小劇場的有形和無形的資產給接任者不藏私,因為這是屬於社會大眾 的公共財。


財務管理

由於「身體氣象館」並非第一任的委辦單位,照理說小劇場經過前面幾個單位4至5年的經營應該略具規模,所以「身」團去標案時,已經是公部門0預算,經營單位必須自負盈虧。

所 幸,「小劇場」的財務管理不是太複雜,大致分成兩類:固定業務成本與變動專案成本;固定成本收入以場租為主,支出以辦公室專職人員薪資(3名專職工作人 員、1名專職的工讀生、平均3名兼職人員)及固定開支之水電費、保險費與保全費為主,一年之內必須以6個月為租期,6個月為自辦活動的期限,自辦活動就是 專案成本,以「小劇場」的委員擔任策展人或製作人的角色,負責演出專案的企劃、執行、募款到結案,預算必須掌控得宜,否則溢出的成本很難從固定成本去負 擔。目前「小劇場」的營運成本大約在630萬元上下。

固定成本只要租期不減少,收支大致平穩;但是,變動專案成本則是浮動的,常常受制於 政府政策的不穩定性,沒有延續性,文化首長更換過於頻繁,有些補助政策沒有持續性,今年有預算,明年可能政策大轉彎,一切停癒C例如,文建會的地方文化會 館的補助政策,每年都喊下一年度將停止,這對經營團隊不啻是個壞消息,很多業務計畫也必須跟著調整。演出團隊和藝文空間經營者就經常被政府政策繞的團團 轉,政府有補助政策卻沒有良好的機制來持續的執行,這對藝文環境的轉變到底是助力還是阻力?值得討論。

以小劇場演出一次容納觀眾70人,以單場票價350.元計算,演5場,場場爆滿,票房收入122,500.元,對於小型演出團體而言,扣掉租金,勉強可以製作一齣戲。「小劇場」的使用對象,空間規模都無法讓經營者和使用團體可以有任何盈餘。
當 文創產業概念普遍流行之後,「小劇場」也曾思考是否有文創產業發展的可能性,讓「小劇場」可以大翻轉一次,增加資金來源,可以爲想在這個劇場展演的團體提 供更好的條件與機會。當然,也極力掙脫小劇場在追求創意之後,給人隨意及沒有管理規則的錯誤印象,也想簡璊p劇場就是和「貧窮」畫上等號謬誤想法。「小劇 場」在人事組織、業務執行、財務管理方面和營利組織運作的方式是相似的,主要是經營團隊對社會有著任重道遠的使命感,財源來自於社會,則用之於社會,所有 展演的作品也回之於社會。

這不表示「小劇場」的經營沒有問題,就像前段所述,政府有補助政策卻沒有良好的機制來對應,對文化事業的主管單位是不是也可以想出一些辦法來幫助演藝團隊?就好像經濟部爲鼓勵中小企業就業而設置獎助辦法或人力協助辦法。
以 文化局所屬的各館所而言,是否可以依照各館所的狀況制定委託經營之督導和獎勵辦法。例如回饋金支付方式 ,依照各場所之現況而有不同的處理手段,稅後盈餘提撥的部分是否可以在獎勵辦法中增加一條「若有盈餘提撥則獎助經營團隊專款專用」,這也算是鼓勵贊助經營 團隊努力工作之後是有代價回報。否則,合約中明言獎勵,條文顯示卻都是賠償字眼,顯見甲乙雙方的立足點並不平衡。

四、小結:歷史文化空間與當代展演藝術的對話

在 「小劇場」的營運宣言中提及讓牯嶺街小劇場形成小劇場公共輿論的文化現場,藉由一個公共的實質空間,讓創作者有直接的發言權,與社會對話,為產生真正的公 共輿論做準備。「小劇場」實際在進行公共空間的釋放與轉化的社會行動,也是一種社會運動,對應主流藝術文化趨勢發展,它承載著另類的演藝文化特色發展的任 務,這是理想的使命。

但是,有一棟實質空間的存在,這就牽涉到實際管理的層面,在經營過程中也出現了兩個問題,其一,釵h屬於文 化局的閒置空間轉型再利用,不論是委外經營或民間参與之OT,到底有沒有做更近一步的分析各館所的屬性,假設有些屬於非營利性質的藝文展演服務業,空間的 規模也無法在拓展,如牯嶺街小劇場,OT案的合約內容是否應該修正,使其更符合非營利性的藝文活動服務業,也能讓藝文活動的展現符合藝術家、民間、及政府 的各自之期待。
其二,文化局與民間關係是合作夥伴關係,還是政府合法性霸權態度。
這些問題若是不能靜靜思考找到可以解決的方式,所有的論述在文化權利策略與文化實踐之間不會產生任何實質的意義和對現況的改變。

因 此,在零預算、自負盈虧及回饋金的壓力下,將來不論誰擔任經營者,都不能只單方向看藝術展現的部分,還是必須借助企業管理的技巧在非營利事業的經營,必須 對金額數字敏感和喜歡,對計畫確切的掌握。如何在累積經驗、資源、能力之後,還能夠傳承所有屬於小劇場的有形和無形的資產給接任者不藏私,因為這是屬於社 會大眾的公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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